关于物业合同期满未
续签之情形,是否有权请求其支付
物业费用,需参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当物业服务期终止时,若业主未能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做出书面续聘或另行聘请物业服务方的决定,尽管原
物业服务合同仍然具有效力,但服务期限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
在此种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主张收取物业费用。
然而,在双方共同达成解除物业服务
合同协议的前提下,物业公司便无法再向对方提出收取物业费用的要求。《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
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