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婚姻登记机構有权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结婚的男女双方并非出于自愿而缔结婚姻;
其次,结婚的男女双方之间存在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关系;
再者,结婚的男女各方或其中一方尚未满足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低
结婚年龄标准——即男子须年满22岁,女子须年满20岁(对于某些特定民族的公民来说,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同化规定来设定不同的
法定结婚年龄);
最后,若双方或其中一方在未经彻底了解前述事实的前提下,仍签署了某份婚姻文件,亦有可能导致婚姻
登记机关对其申请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