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由于共同负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被认定为属于夫妇双方共有的债权之一,因此在夫妇
财产分割、
离婚的程序中,难免需要双方携手同心,共同承担偿债义务。
至于具体的分担比例,
当事人可以友好协商,尊重彼此的意愿;
倘若出现争议,责任应由哪一方承担,亦可由公平公正的法庭进行裁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夫妻之间的
共同债务只需满足两方面条件即可成立——即需经夫妇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得到一方明确追认,并且
债务是用于支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例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等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