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简要解释一番:
假设法庭已经做出了将您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的判定,然而,在当前阶段并不会立即采取行动,等待四年的
缓刑考验期之后,若您在这段时间内没有任何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重新
犯罪的情况发生,并且严格遵循缓刑考验期的相关规定,那么在四年期满之际,您便无需再承受原有的
刑罚。
缓刑,即针对那些被裁定判处一定程度刑罚的罪犯,以满足特定条件为前提,可在一段时间内暂时免于执行原本判决的刑罚的一种司法制度。
缓刑的应用需要满足以下两项基本要求:
第一,被认为适合适用缓刑的罪犯必须是被判处在狱中执行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第二,这类罪犯所犯的罪行必须相对轻微,其表现出的悔罪态度良好,预计其在释放后也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依据我国
刑法明文规定,对于
累犯,我们是
禁止适用缓刑的。
原因在于,累犯往往具有强烈的主观恶意和重大的人身安全威胁。
特别提醒,即便被
判缓刑的罪犯有其他附属刑罚,这些刑罚仍需依法执行,且不会因
主刑缓刑而有所改变。
缓刑的考验期,是指为了评估受缓刑宣告的罪犯而设定的一段时间限制。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应当是原
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低于2个月;
至于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则应是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低于1年。《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