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经
立案展开侦查工作的案例中,如发现存在以下任一情况,都会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首先,情节显得极为轻微,虽然有一定危害性,但不被认定为
犯罪行为;
其次,
犯罪时间已经超出了法定的追溯时效期限;
再次,由于获得了特赦命令而被免除了应有
刑罚;
第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属于告知才予以处理的犯罪行为,虽已有告知或是获得个人主动
撤诉,均会撤销案件;
最后,当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故时,也会撤销相关案件。
此外,依照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若确认存在无需再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样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
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年)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