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伙企业破产之际,其
债务清偿流程遵循以下优先级:
首先需要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支付
清算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职工
工资、
社会保险费、法定
补偿金等各类款项;
其次是代为缴纳尚未支付的税款;
最后若仍有剩余财产,则需依据
合伙协议的条款进行分配。
如若合伙协议中并无相应规定或约定过于模糊,此时需要各位
合伙人共同协商并作出决策;
如若协商无果,则参照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
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及承担各项责任;
而如果难以准确计算出资比例的话,最终的分配方式将是合伙人平均负担与分享。《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