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挪用公款主要涉及到有三类主体,即国家机关或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履行勤务的人员和受
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这些人员如果涉嫌挪用公款,一般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的:
(1)通过利用自身的职权,不经合法程序同意或批准就擅自将公款取出挪为私用;
(2)他们所挪用的公款并非正常的业务往来需要,而是为了个人利益或进行非法活动;
(3)如果公款被长期滞留,未能及时归还原处,或者用于营利性活动时,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点,也包括了其他尚未得到明确规定的情况,例如将公款挪给自己或他人使用,至于如何定义“挪用公款”及相关认定标准,则需要参考相关法律文件以便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