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若进展顺利,预期最快仅需两至三年便可竣工落成。
对于选择以财产交换方式搬迁的被拆迁者而言,在
产权替换房屋正式交付前夕,当地
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向受影响群体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过渡性住房作为暂时支撑。
若是任何一方未能遵照有关
拆迁补偿协议履行责任与义务,受损方均可依法采取行动,向违约方提出
诉讼请求。
关于拆迁安置房及相关补偿措施如下所述:
1.搬迁补助费用。
这是指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被拆迁者必须迁往他处居住,为此拆迁方需为其承受由此产生的搬家成本付出一定数额的补贴。
2.临时
安置补助费。
该项费用主要针对的是因搬迁导致被拆迁者生活成本提升的额外支出情况给予的补偿。
3.
经济损失补偿费。
此笔费用旨在
赔偿因拆迁非住宅用途房屋所引发的停产、停业等方面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对这类损失的一种专项补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