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
无效婚姻的
诉讼审判中,时效问题往往被视为
永久性的存在。
这意味着,之所以无效婚姻没有受到
诉讼时效的严格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于具备申请资格的人群而言,他们有权向当地法院提出关于婚姻关系无效的确立申请。
然而,一旦在该过程中,法院实际受理了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请求案件之后,法院方面将不会允许涉案
当事人进行
撤诉的操作。
并且,在此类司法程序中所针对的婚姻效力的审理并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条款和规则,整个过程应以规范化、法制化的原则为主导,从而依法作出相应的裁判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