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规定,并非所有的合约都必须以书面方式签订,而是将其划分为书面协议、口头交流或者其它法定形式。只要特定的合同在满足了以下各项条件时,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首先,签署该合约的
行为人必须拥有合法的
民事行为能力;其次,在
签订合同时,
当事人需具备真实的意愿并且合意表达无争议;此外,合约中的条款和规定必须不与其所处的法律和行政
法规的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范相冲突;最后,还需要满足其他法定的生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