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涉及
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时,受害者所享有的财产性
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是可以依法进行转让的;
但是,对于人身行使
损害赔偿请求权方面则不能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除非有法律明确的特殊情形予以允许。
然而必须强调的是,
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绝对的专属性,只有实际遭受
人身伤害的
受害人才拥有法定的资格来主张赔偿权益,除非在特定情况下,如受害人生前存在应当
扶养的亲属,则他或她丧失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由受害者的由继亲人等其他亲属
继承。《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