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过程中,每一位个体的
工资收益皆被视为是
夫妻共同财产之一。
依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包括工资、奖金在内的各项收益以及各类带有福利性质或政策性的收入、补助等,都应在
离婚之时通过协议的形式进行分割。
所谓的
共同财产,系指我国法定法律确认并认可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积累拥有的各类财物。
在此类财产中,双方对于任何彼此能够使用的部分都有权行使权力,这些可能涉及到物质财富、资金流动或者甚至是无形资产等方面;
同时,在需要进行
财产分配的情况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运用统一度量标准加以评估与分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此类财产理当归为夫妻的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此有平等的处置权。
伴随该法律条例的设立,法律不断地致力于调整与规范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以期更好地维护每一个夫妻的合法权益与财产利益,保持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和睦,防止夫妻与第三者之间的潜在风险。
夫妻间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拥有绝对平等的处置权。
这是关于夫妻应该如何对于共同财产行使所有权的一项明确规定。
基于财产的
共同共有的性质,而非按份共有的性质,夫妻应对所有的共同财产,无论份额的多寡,都应该拥有同样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而绝不可仅仅依据夫妻各自经济收入的多寡作为衡量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程度的唯一标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