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行政
法规无法设立
行政拘留的措施,其主要原因在于《
行政处罚法》已经明确将行政拘留定义为一种
行政处罚形式。
除此之外,该法第十条亦有明文规定,即法律在设定各类行政处罚时享有绝对权威和优先权。
然而在涉及到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时,则仅能由法律这一最高阶位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规定,故而行政法规在此领域并无设置行政拘留之权限。《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
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