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某项合同提出无效确认之诉,然而这并非唯一的选择途径。人
民法院以及仲裁机构同样在这个领域拥有权力,并且在必要时有权启动无效确认程序。此外,行政机关或其他特定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亦可行使此项权利。对于主张
合同无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
合同订立的相关内容必须不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表现形式包括:违反了法律、行政
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合同、破坏了社会共同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并损及国家整体利益的合同、采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来隐藏原本
违法目的的合同、没有适当授权便擅自处理他人财产的合同等类型;其次,如果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例如当事人通过欺骗、威胁等手段
签订合同,严重损害了国法权益的,那么这样的合同也将会被认定为无效;最后,如果订立合同时的主体存在问题,比如没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存在
法定代理人不予认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签署的合同将在大多数情况下被视为无效,除非是出于纯利得目的而与他们所处年龄段、智力发展水平和精神健康状态相当的合同,这种情况下不需得到撤销。此外,
代理人的资质不够格且相对人具有过错的合同一般也将会判定为无效;同样的,若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越权
签署合同,而且当事人已知晓或应该知晓这件事的,此类合同也将会被判定为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
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