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征地过程中,若该等无辜的土地所有者的知情权与
听证权遭受了侵害,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可以采取如下措施进行维护:
首先,如果有关部门未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地公告,那么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村民甚至其他权益方均有权拒绝履行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其次,如果已经制定出了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却未依法予以公布,同样地,受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及其他权益方也有权力拒绝办理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此外,当征地决定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在公众场合公示过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备案,以至于让土地所有者对这些事情一无所知时,一旦他们明白了自己所受到的影响,并提出申请复议或者
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段时间将从他们得知这一情况的那一刻开始算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