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
租赁合同时,出租方有权利要求并期待
承租方履行以下职责与义务:首先,承租方负有支付租金之责。其次,根据租赁合约所规定的方式妥善使用租赁物对此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相关约定或者约定不清不楚,双方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签订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如未能达成满意的共识,则需依据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或者行业交易习惯进行判断与处理。第三,必须妥善保全与管理租赁财产。依照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承租人应该尽自己最大努力保障租赁物不受损失,一旦因疏忽大意而致使租赁物出现损坏或丢失等情况,须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或增加其它物品。紧接着,应及时向出租方通告其各项事务与状况的变化。最后,当
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完好无缺地归还给出租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七八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
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
恢复原状或者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