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中,所谓
连带责任通常意味着除了肇事驾驶员之外,驾驶员所属的机构或前任车辆所有人需与肇事驾驶员共同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当涉及到具体的责任归属和
赔偿义务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需要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影响,以及其过错的严重性进行综合判断,从而最终确立责任分配。
在此基础上,方能明确
赔偿责任的法律界限。《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