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员工自愿
加班而言,其并未享有额外的薪酬待遇。
只有当用人单位在实际运营需求下强制性地要求员工超出规定的正常8小时工作日之外继续工作时,即用人单位有权力或承诺向员工附加工作任务,那么用人单位才有义务为该员工提供相应的
加班工资补贴。
若员工在未受到用人单位的要求和指令,亦无任何依据自身的劳动要求或曾经得到过用人单位认可的加班记录的情况下,仅仅出于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了
延长工作时间,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加班,因此用人单位无需为其发放加班薪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
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