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在城市
拆迁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一个机构或者自然人所涉及的房产处于拆迁范围之内,那么该机构或者自然人只要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就可以被确认为拆迁主体:第一,当济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明确清晰,便可作为拆迁主体;此时,主张权利的机构或自然人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由当地房地产
产权与产籍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
房屋所有权凭证以及权威
身份证明文件。其次,对于长期由国家授权管理的公产性质的房产,例如直管房屋或者代管房屋,如果其所有权归属明晰,也可以,成为参考的拆迁主体;但在此类情况下,拆迁主体同样需要提供由当地房地产产权与产籍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凭证以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最后,无论是私有房屋还是公产性质的房屋,其所有权权益由
受托代理行使的情况下,也可以被认为是参考的拆迁主体。
对于写字楼的
土地流转而言,整个流转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是初始阶段的申请环节,相对应的机构或者自然人如有意愿进行土地流转,需要提交相关清晰、准确的申请函件;接下来是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查与登记之后,方可进入流转阶段;然后会对土地流转双方的详细信息进行公开公示,以便让整个土地流转过程更加透明化;紧接着,流转双方有组织地进行谈判磋商,商讨出合适且妥善的土地置换方案;在谈判达到共识、约定条款达成一致之后,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流转双方依法正式签订
土地流转协议;在国家相关部门完成全面审核、确认合格无异议之后,将会颁发
土地权属转移证明;随后,整个流转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资料需依法进行归档整理;最后一步则是跟踪土地流转之后的实际执行状况,确保整个流转过程的顺利有序。《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