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
劳动合同变更引发争议,通常并不存在补偿。
在
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之际,用人单位以单方面名义对
劳动合同内容提出修改,未能获得
劳动者的同意和配合,此时劳动合同无法进行调整,不应被视为劳动者主动发起
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倘若用人单位基于此种情况而
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则属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的
违法解约行为。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既可选择主张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也可选择解除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及
损害赔偿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