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
犯罪行为的既遂或未遂判定,关键在于
犯罪结果是否实际发生。
对于侵犯财产性质的
犯罪来说,其结果应当以是否对
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法益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作为衡量标志。
例如,
职务侵占罪中,区分既遂与未遂的关键在于
财产所有权是否遭受侵犯,以及财产的所有者是否已经
由他人取代。
简单地说,只要单位失去了对财物的掌控权,便应视为该罪的既遂状态,无需再考虑犯罪人员是否实际控制了该财物。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要判断
侵占罪是否属于未遂,必须明确被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转移,以及公司、企业等是否已丧失对财产的
控制权。
若未发生转移且公司、企业仍保持对财产的控制,则构成
职务侵占未遂;
反之,若已发生转移且公司、企业失去了对财产的控制,则构成既遂。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处罚;
数额巨大的,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
没收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
民法院
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当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时,可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当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时,可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
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
贪污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