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民营企业的资金行为将构成涉案
罪名——
挪用资金。
对于公务领域内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雇员来说,若能利用其职位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挪用本单位的公款供自己私人使用或是借予他人,如涉及到的
数额较大(通常定义为人民币十万元)并且超过了三个月仍未
恢复原状,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之久,但是涉及的金额已经较大且用于商业盈利活动或者是非法活动的,这些都被视为边界
犯罪行为,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进一步说,倘若挪用的资金数额庞大(一般规定为四百万元为标准),那么就会被认定为严重
违法行为,面临从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处罚。
至于挪用资金数目极度庞大者,更有可能会被判决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两点在于:
第一,
涉案金额达到相当大的程度时才会被
定罪量刑;
第二,对于是否涉及非法活动这一点,进行非法活动所需的起刑金额规定为六万元。
同时,若挪用资金用于商业活动,按照道德规范,涉案金额较大的界限设定为人民币二百万元。
此项罪名主要针对
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
法规和
公共利益,损害到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
希望每一位
公职人员都能够坚守职业操守,维护公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