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引发的
彩礼退还问题,其裁量依据是:在符合下列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被
赠予方才有可能获得法律支持,即在婚姻关系确立后未能共同生活,或者在婚前馈赠给对方且这一行为导致赠与方生活困难。至于何为“生活困难”,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简单地说就是必须要依靠
个人财产和离婚所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在当地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状况。然而,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是不需要
退还彩礼的:首先,如果双方已经登记
结婚并且已步入正常的夫妻生活阶段;其次,若男女双方虽然没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结婚登记,但长期以来已经进行
同居生活(通常认为是超过两年);再者,倘若男女双方在未履行正式
结婚手续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生活,而且在此过程中已经生育孩子;此外,假如在未履行结婚登记义务的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确实被用作共同生活开销;最后,在婚约期内任何一位
当事人离世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
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
家庭暴力。禁止
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