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高额
抵押的具体数额时,应主要取决于抵押财产的真实价值。在此基础之上,
抵押人为保障债权方的最大利益,与
债权人共同协商,商定出所能承受的最高限额。为了给将来可能产生的连绵不断的
债务提供充分的保障,
借款人或是第三方有义务在一段特定的时间之内持续地向市场提供足值的
抵押物。如果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借款人没有如期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是发生了双方协议中规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特殊情况,那么,根据法律
法规,
抵押权人可以凭借这笔最高的债权额,就
贷款人提供的这部分
担保财产,优先实现其合法权益和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