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明确规定,仅当被授承人的子女预先于被
受遗赠人离世之际,方能适用于
继承权转属制度。
倘若被授承人被法律推定为已亡故,则须确定
继承人提前离世,方可实施该继承权转属机制。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若被授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授承人离世,此时便应由被授承人子女的
直系亲属中最年幼的世代进行
继承。
另一方面,若被授承人的兄弟姐妹先行离世,亦将由被授承人兄妹的子女进行相应的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
直系晚辈血亲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