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
彩礼款项应被视为女方的
个人财产。
彩礼乃是男方于婚前行将财物
赠予女方,故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范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形之下,彩礼款项仍需退还。
此种情况包括双方尚未正式缔结
结婚登记手续、虽已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真正共同生活相处、或者男方于婚前赠送彩礼致其自身生活出现经济困难等情况,皆须向对方返还相应彩礼款项。
关于法律所规定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具体类型如下:
1.
当事人一方的
婚前财产;
2.由于人身受损而从
侵权方处所得的
赔偿或
补偿金;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明确声明仅供一方使用的财产;
4.一方专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及用具;
5.其它理当归属于某一方的合法财产。
关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度则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1.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累积形成的
工资收入、
知识产权创造成果、
继承或接受他人赠予的财产及当事人之间的书面约定明确表示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均可视作
共同财产;
2.对于共同财产,待至
夫妻离婚之时,应对其进行协商分配。
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交由人
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予以裁决,而判断权重的标准则倾向于照顾子女的利益、保护女方权益以及维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总之,彩礼在大多数时候都应该被看作是女方的个人财产,而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细节也都有所明确。
至于在
离婚时刻,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应当由双方自行协商处置数额,若协商无能达致共识,则应提交人民法院进行裁决,该裁决将以顾及子女权益、保护女方利益以及维护无过错方权益这三大原则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