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意即被实施取保候审的嫌疑犯或被告人在未获得执行机构批准之前,是严禁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者乡村区域的;
倘若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手机号码等
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必须于24小时内主动告知该执行机构并进行备案;
在接受
传唤时务必准时出席;
且必须避免以任何形式对
证人的作证行为进行干预;
同时也不能销毁、
伪造或
变造任何
证据材料,更不可相互
串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