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年并步入婚姻殿堂的女儿依然有权接受及
继承其双亲所积累的财产。
在法律面前,女性和男性拥有同等的
继承权,均可作为其亲人逝世后遗产的首要
法定继承人。
理所当然地,对于已婚的女子来说,其所受到的法律保护及继承权益不会由于婚姻的缘故而受到任何损失或影响。
因此,只要该女儿并不涉及以下任何一种导致丧失继承资格的情况,那么无论她个人是否已婚,她都具备合法的继承权利来继承其父母的资产:
(1)蓄意谋害被
继承人;
(2)为了抢夺遗产而不惜杀害其他合法继承人;
(3)抛弃或遗失被继承人,甚至对其进行残忍至极的虐待;
(4)采取非法手段如
伪造、窜改、隐瞒或销毁
遗嘱,侵犯他人权益;
(5)借助欺骗、威胁等手段,强制干预、干扰或妨碍被继承人订立、修改或撤销遗嘱,造成恶劣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