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知到某项特定
行政行为已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侵害之后,可以自知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天内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然而若根据相关法律条例明确规定,申请期限要超过六十天的情况,则另行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需先行向行政复议机构
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并在对该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感到不满时才有权诉诸于司法审判机构的情况,如果行政复议机构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或是在受理后超出法定要求却迟迟未给予回复,那么这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便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构所出具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亦或是自行政复议期满之时算起十五日之内,依循司法程序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实质性的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