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求,被
拆迁户能从政府部门获得到未来
房屋所有权的承诺,尽管此时尚未实际
过户或拥有证书文件。
在此种特殊情景之下,若被
继承人的
产权发生状况明确,依然可依据法定程序申明自身权益,并进行合法有效的
遗嘱处理。
为了确保遗嘱有效性,被继承人于设
立遗嘱时需遵循以下条件:
(1)立遗嘱之人必须在其意识清醒且具有
行为能力;
(2)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本人亲手书写,并签名确认,同时标注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
代书遗嘱则需要邀请两名以上
见证人参与现场见证,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为撰写,并录入具体的年份、月份和日期,之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字证明。
对于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同样要求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无声见证。
当紧急状况缓解后,如有可能,遗嘱人应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再次设立遗嘱,此前所设的
口头遗嘱便视为无效。
(3)遗嘱内容应充分体现出对未设定稳定生活保障的贫困人士以及丧失劳动力的人员预留必要的生活经费支持,对于违背上述原则的部分,该遗嘱内容属于无效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