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何时出具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首先,在通常情况下,负责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现场展开调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其次,若需针对某些涉及检验或鉴定的项目做出判断,则该项目必须在得出明确的检验鉴定结论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再者,如果是关于
逃逸交通事故案件且已查明肇事车辆以及驾驶人员
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交管部门需要在查获这些数据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相应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此外,倘若
逃逸事故尚未得到有效侦破,而受害方
当事人有强烈意愿要求获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话,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内制作出相应的
认定书并送达给受害方当事人。
在涉及到检验及鉴定方面的事项时,交警有责任同鉴定机构协商确定检验鉴定所需耗费的具体期限,并且所约定的期限须控制在30个自然日内。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则需上报至上一级的交警部门审批,但最长的延长期限仅为60个自然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