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户口的迁移是需要遵守特定的条件,如婚姻状况改变、
离婚、达到法定成年人年龄并具备独立自主生活能力等等。这些变更都必须携带相应的证件前往当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在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他们有权向申请人索取其变更或更正记录的证明文件。当公民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解除、
领养、认领、分户、合户、
宣告失踪、找回原户或者发生任何其他类型的户口变动时,都应该由户主或者
法定代理人向公安机关进行申报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以上手续的过程中,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的明确书面申请书;2.申请人的有效
居民户口簿;3.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
房产证明文件;4.对于因婚姻关系而成立新户的,应提供正式的
结婚证书;若为离婚后分户,则需要提供正式的
离婚证书或法院的审判结果文书;5.选择
购房立户的,必须提供不动产的
所有权证明文件(即
房屋产权证),或者
购房合同和正式的税务发票。《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