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强制执行中存在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形,对于伴侣之间是否会产生负面效应,需要从特定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并针对具体状况确定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若
债务借款行为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在债务形成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同时还涉及到夫妻关系
存续期内,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相关债务,即可以归类为
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其伴侣需要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
其次,如果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债务将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不对伴侣造成直接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