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因涉嫌提供
虚假证明文件而遭到
刑事拘留,但其行为尚未构成
犯罪的话,按照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他有可能会
被拘留长达十五个自然日左右;反之,倘若其行为已然触犯
刑法,则最长将会面临达四周零三天之久的
拘留处罚。具体来讲,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公安部门认为某位已被拘留之人需要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
逮捕审查之时,应当在
拘留期限结束之日起的三日内向后者申请批准。然而在个别特殊情况之下,此申请审查批准的截止期可予以适当延长,以满足一到四日的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