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且考虑到
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
刑罚等级,我们严格设定了四个层次的追诉实效期间。
按照刑法典的第八十七条明确阐述,对于那些旨在追究
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言,一旦经过以下特定期限,相关的
诉讼程序将会终止:
1.如果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不足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追诉实效期满需要经过五年时间;
2.假若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处在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范围内,那么追诉实效应当在满十年后自然终止;
3.假如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超过十年有期徒刑,那么追诉实效会持续至满十五年后自然终止;
4.如果犯罪行为的法定最高刑罚达到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程度,那么追诉实效会延展至
满二十年后方可终止。
然而,如果在已经过去的二十年之后,相关机关仍然坚持认为必须对涉案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必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才可启动
追责程序。
依照上诉
法规则,在决定某个具体犯罪行为的追诉实效期间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
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遵循刑法分则中对应的对应条款或刑罚幅度,并参考法定最高刑进行计算得出追诉实效期限。
具体来说:
(1)对于那些仅包含一个
量刑幅度的条文,我们需参照该条文的法定最高刑确定其追诉实效期限;
(2)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包含两个及以上不同量刑幅度的情况下,我们需按与罪行最为吻合的条款之法定最高刑作为采取行动的准则;
(3)倘若所犯罪行所适用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明确规限了追诉实效期限,我们就按照这一期限行事。《刑法》第八十七条
【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