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工伤事故处理的时效性问题:
对于涉及到工伤事故的处理程序,有关部门绝不能有所延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完成结案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若遇有特殊情况导致调查工作遭遇困难且无法及时完成的情况下,最长也不应超出六个月的时限。
此外,坚定落实工伤事故的结案与处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2.对于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基本准则:
(1)所有涉及到工伤事故的企业都必须本着严谨求是,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和剖析工作,旨在寻找事故根本原因,明确相关
责任人,进而设计出改进策略,并指派特定的人员进行限期执行。
(2)针对那些轻微事故或者性质较为严重的极少数小型事故,企业须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两天内迅速查清责任,寻找到发生事故的源头,提出相应有效的预防措施,并对涉事的责任人采取必要的纪律处分。《
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