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
拖欠债务达长达15年之久的情况而言,
诉讼仍然是具有实效性的,然而,诉讼
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会使
诉讼权利自动丧失。
然而,如果对方主张产生了时效抗辩,那么作为原告方可能面临
败诉的风险。
然而,在下列两种特殊情况下,
债权人依旧有权追回拖欠的款项:
(1)当债权人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偿还
欠款时,即便
诉讼时效已经到期,但债权人失去的仅仅是
胜诉权而已,其所拥有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损失,毕竟债权的本质从未丧失;
尽管
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责任,也即导致债权人请求权的实施受到阻碍,但债权本身及其请求权均未消失。
因此,当争议双方
超过诉讼时效期之后再行提起诉讼,受理此案的人
民法院仍应给予依法受理。
(2)当债权人尝试令债务人持续偿还欠款时,如果债务人表示愿意归还,那么债权人的债权便可由此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债务人无权以
不当得利为理由,要求债权人退还这笔款项。
(3)在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
担保人条款的情况下,债权人亦可要求担保人代为偿还欠款。
只要保
证人同意承担该责任,即使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保证人的
保证期间将相应延长。
若担保人出于自愿的前提下
代为清偿债务,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同样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与由担保人主动清偿所带来的法律效应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