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若将其所管理、经营的公有财物或供其所用的本人资金私自挪用,用作于非法性质的活动时,该项资金额须在六万元人民币(及同等价值)以上;而如果这部分资金被挪用于营利类活动或者已经过去了三个月仍未偿还的话,那么其资金额则需要达到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才属金额较大。若该名涉嫌者所挪用的资金额极大,严重到足以威胁整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运营,例如进行非法活动时,
涉案金额已高达六百万元人民币,或者是在未经上级批准的情况下,无故超出三个月仍不
偿还贷款领域内的所谓“小金库”资金,进而导致规模较高,其资金额甚至突破了一千万元人民币,就可以判定为严重违纪、
违法现象之一——“630法则”。而
职务侵占罪与
挪用资金罪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有利条件,有意识地将本应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资金
挪作他用,而这些资金的实际使用者是其个人或他人,并且这个金额必须达到较大标准,也就是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给原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又或者虽然未至三个月,但是该笔金额已经足够大,以至于再次进行了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因此,二者之间有一些微妙的相互联系之处,那就是罪行主体上都涉及到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这种行为均侵害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
财产权。《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受贿罪、
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
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
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