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二手住房的过程中,是否支
付定金乃至于其数额,一般都需要依据双方
当事人当初达成的相关协议为准;
在法律意义上,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确定其中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此作为未来可能发生的
债务的
担保用途。
当
定金依法实际交付给对方后,
定金合同正式宣告成立。
然而,依照我国现行
民法典规定,签订定金合同时,所支持的定金数额应以不超出
主合同标的额的20%为限。
对于超出此范围之外的部分,其并不具备定金的约束力与效力。
在实践操作中,若实际支付的定金金额较约定金额有所增加或缩减,根据民法典之精神,均应当被视为对原来定金数额的变更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