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初始购买后婚后分期
偿还贷款的房产,在分割问题上,我们必须首先对其进行性质甄别,判断它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抑或仅属某一方的
私人财产。
如果被判定为某一方的单独专属财产,那么在
离婚时,该房产将依然归属原先拥有者,无需进行分割。
然而,针对夫妻共有的房产,我们建议双方先自行商议如何在此房产上进行分配,如若无法达成共识,可由法院公正判决予以裁决。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若该房产初始购买时的首付款由某方未经婚姻关系期间而全额支付,而后婚后再以
个人财产进行偿还,同时
产权证书也在其自身名义之下,那么这种情况将被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即在
结婚前,一方父母支付了该房产的初始购置款项,而
房产证却落在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并且婚后依然采用该方的个人资金来偿还贷款,同样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除非房产证上有两人以上的名字。
另一方面,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房产,我们才会默认是
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当房产登记本上显示双方皆为所有权人;
其次,如果在结婚前,由女方父母支付的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支付贷款并署名在其中一方的名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