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标的物依法设定提存之后,其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将由
债权人承担。
这项决定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按照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本来就是
债务人应尽的责任。
而通过债务人实施提存通知行为,恰恰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有效地表示出其已全面履行了
合同义务;
其次,由于提存并非向债权人直接进行断清,许多债权人未必知晓这一情况,所以,法律明确规定,当债务人完成提存操作后,必须积极地通知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快前往提存机构领取提存物,从而尽可能地避免不必要的开支与损失;
最后,鉴于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密切的接触和交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实际状况相对于提存机构而言要更加了解,因此,由债务人履行通知义务就显得更为妥当。《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
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