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理学范畴内,
事后防卫并不能简单地归为
防卫过当的范畴。
其特定含义是针对已然终结的不法侵害,采取
防卫措施且防卫行为显然超越了必要的标准和限度,从而构成了事后防卫的情形。
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防卫过当有所区别。
后者主要特指针对当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展开防卫行动,尽管防卫行为超出了所需的必要尺度,导致不法侵害者遭受了不必要的伤害,然而其防卫的起止时间段并未超越必要的界限。
相反,事后防卫则是在原有的不法侵害早已终止或者已经消失殆尽的情境之下进行的。
由于其脱离了
正当防卫的基本要件,因此不能算作正当防卫的范畴。
如果在事后防卫过程中产生了
危害后果,极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
事后防卫大致可区分为两种具体情况:
第一,是在明知不法侵害已经中止或者终止之后还持续进行防卫并对侵害人进行攻击或伤害,这样的行为实质上是对不法侵害的报复,应当视为一种
故意犯罪。
第二,是未能预见且无法预见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中止或终止,仍继续进行防卫,这类行为应当被认为是一种
过失犯罪。《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对正在进行
行凶、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