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虚假诉讼案件并不会追究法官的过失责任。
然而,若涉及之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有明显的
徇私枉法行为,如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等不当举动,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的“虚假诉讼”,实际上是由
当事人基于非法的目的与意图,巧妙地运用法律所赋予的
诉讼权利,以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相关
证据为手段,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使得法院得出有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结果的行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