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
工伤之后,并未强制要求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然而,当受雇者因工伤导致的伤害情况在经过妥善治疗且病情较为稳定之后仍然留下了残疾或者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时,那么便有必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
相反,若受雇者并未遭受残疾或劳动能力方面的干扰,那么他们就无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伤残等级中,被列为
一级伤残的案例是最为严重的,这意味着受雇者极可能失去了正常的劳动能力。
而对于工伤
十级伤残,这个等级的
赔偿责任通常由
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规定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从而使受雇者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那么遭受损失的受雇者亦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
损害赔偿之诉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
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