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离婚之后共同举债之偿还义务的分摊比例,婚姻关系
当事人可先经由平等商议达成共识;
若未能协调解决,则交由
司法机关裁决,常态化
处理方式为各占一半的责任份额。
然而,无论是双方之间的协商还是司法机构的判定,其生效范围仅限于婚姻关系内部事项。
在这层意义上,善良
债权人和有举债事实的一方,有权以任何一位配偶作为被告,要求其共同履行偿还义务。
在此情况下,承担了所有
债务负担的那一方,亦可以依据事先约定或者法庭判决,向其他共有人进行相应的
求偿权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