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的确立,首要条件便是双方共同签署
借贷合同或是借据。
借据仅为缔结借贷关系所必备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实质上支撑这些借贷关系的,则是借贷物的真实支付。
在借贷双方之间,想要顺利建立起借贷关系,除了彼此关于借款数额、还款期限等方面的意见表达需达成共识以外,更为关键的是,出借方必须将货币或其他重要证券交付给
借款人,如此看来,借贷关系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建立起来了。
除此之外,对于自然人之间所形成的
借款合同,以下情况之一均可视作已达成协议:
(一)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那么,从借款人接受到借款之日开始便可以认定合同已然生效;
(二)若是用银行转账、互联网电子汇款等现代化手段来进行支付,此时,只要资金成功进入到借款人的账户之中,就代表着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三)如果选择票据交付作为支付工具,那么,只需借款人依据法律规定合法获得了票据权益,即可认为借款合同已开始生效;
(四)当出借方将指定的资金账户管理权限交付给借款人后,从借款人实际掌握并实行动用该账户的支配权之际,便意味着借款合同已经生效;
(五)同样地,出借方按照与借款人事先约定好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顺利完成了资金的支付行为,亦可视为借款合同已生效。《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
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