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定薪酬调整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并不能独自拍板决策。
需得到员工的同意以及参与,方可使薪酬调整具有
法律效力。
若用人单位未经员工同意便擅自做出这样的决议,其效果将会失效,员工可以据此提出劳动仲裁,以争取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
法规,当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就薪酬变更达成共识时,可以更改原先
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在更改劳动合同时,应采用书面协议的方式进行,并且经修改的劳动合同文本,
当事人各方均应有专属的一份。
由此可见,在未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降薪成为改变的关键性因素时,必须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
协商一致;
其次,必须以
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两者缺一不可,若用人单位在未经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贸然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那么员工有权予以拒绝,且原来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继续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属于
劳动争议: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