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之前未经另一半允许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转让与父母攫取,则极有可能被视为一种恶意的财产转移手段。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之中一方倘若隐瞒、转移、出售或销毁任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抑或是蓄意制造
虚假债务以图恶意占据另一方财产的,除非其行为构成
犯罪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外,在其
申请离婚并对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于这类涉及恶意损害另一方
财产权益的
当事人,一般会被酌情减少其应分配的
共同财产份额,甚至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应有的
财产分配权。
而在夫妻正式
离婚之后,倘若另一方经由合法途径发现了类似上述的财产侵害行为,同样有权向当地司法机关提出
刑事控告,要求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公平合理的划分和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