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判处
监视居住的情况,司法机关有权继续延长对该人员的
监视居住期限,或考虑更换其他强制方式进行监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此期间,司法机关必须不能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和审判工作。
若司法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对该人员追究
刑事责任不再合适,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已经结束,应立即终止对该人员的监视居住。
终止监视居住后,司法机关应当立刻向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个人及其相关单位发送通知。
所谓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命令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时期内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同时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强制处理手段。
为适应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完成案件的必要性,司法机构可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另外,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且存在以下几种状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可采用监视居住作为替代: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主的人员;
(2)正处在孕期或正喂养婴儿的妇女;
(3)无配偶或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唯一供养者;
(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完成案件所需,更适合采用监视居住措施的人士;
(5)在
羁押期限将满时,案件仍未审结完毕,需使用监视居住措施的
当事人。
司法机关对是否适用监视居住的
强制措施拥有最终决定权,然而,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关决策。
监视居住的实施依据如下: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改变的状况;
正处于孕期或正喂养婴儿的妇女;
无配偶或父母的未成年子女以及老年人的唯一供养者;
在羁押期限将满时,案件仍然没有结案,需使用监视居住措施的相关人员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