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女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否应将女方的聘礼退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决定。
以下是可能涉及的四种情况及其对应的
处理方式:
首先,若男女双方并未正式缔
结婚姻,那么男方所支付的聘礼应予归还;
其次,若
当事人已经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然而结婚时间相对较短或确实未能
同居共处,未真正展开实质性的夫妻生活,即双方尚未建立起完整的婚姻关系及相应的权益义务关系,此时男方所支付的聘礼同样应予以偿还;
再次,倘若某一方因接受婚约聘礼而导致其日常生活遭遇绝对性困境,那么这类情况下应当考虑予以退回聘礼;
最后,针对那些已结婚且超过一年期限的夫妇,原则上不应支持任何一方要求返还聘礼的诉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